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依据《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目录规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本公司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
1.3本规则是对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知睿认证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取得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严格按照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10.2或10.3要求建立、保持内部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确保认证全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3争取早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公司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机构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要求。
2.4公司建立并实施管理体系文件以持续地识别、分析、评估、处置、监视由与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相关的风险,并有适宜措施防控风险。
2.5公司承诺不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劫,不得实施低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人员应均是专职认证人员,并取得审核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从事认证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知识产权认证人员不得从事贯标咨询,专利代理等工作。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制定《人员能力管理程序》《人员能力要求》确定人员能力和意识准则,由审核管理部对所有参与管理和实施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初始能力和意识评价,以使认证人员在担负责任之前就已获得必要的能力和意识,并持续监视其能力、意识和绩效。
4 认证过程要求
公司严格遵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章认证实施,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小或者遗漏认证过程。
(1)市场部负责认证的申请、合同的评审及合同的签订工作。
(2)审核管理部负责制定审核方案“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
(3)审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并负责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4.1申请及受理
4.1.1 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
(2)知识产权认证过程和要求。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伽果有)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6)认证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过程。
(7)知睿认证的名称和认证标志或徽标的使用要求。
(8)公正性的政策。
4.1.2 市场部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应包括拟申请认证的知识产权及活动、拟申请的认证范围、经营/运行/服务的认证范围及活动的情况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要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
(5)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平台等课程培训考取相应证书的证明文件。
(6)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如申请组织已进行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等。
4.1.3 认证申请的评审确认
市场部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确认申请资料是否满足4.1.2条款要求的内容,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4 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有关严重失信主题“黑名单”的申请组织,知睿认证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5 对符合4.1.3,4.1.4要求的申请,可决定受理认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场部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尧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市场部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査,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有关变更时,应及时向知睿认证通报:
a)认证范围内知识产权岀现重大违法、违规或争议;
b)被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管认定的不符合或被媒体进行了负面曝光;
c)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组织运行/经营状况或所有权变更;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变更;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5)拟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或运行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知睿认证、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认证审核的策划
(1)审核管理部接到市场部的认证合同,进行审核策划,并根据申请组织的专业特点,选择合适的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签发审核通知书。同时,将管理体系文件与相关资料转交审核组长。
(2)审核组长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与能力,审核组的组成也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数量不超过同组审核员总数,且不应单独成组。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不应计入审核人日数。观察员不应作为审核组成员;
b)熟悉认证程序及要求;
c)能有效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和口头交流(必要时对特殊语言聘请翻译)。审核管理部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风险,根据认证对象的规模、性质和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确定认证目的、范围、准则以及认证所需的活动,策划形成认证项目审核方案和审核计划。
4.2.1 审核时间
审核管理部根据申请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合理、合规时间。
建立文件化的用于计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所需时间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计算方法,审核管理部为每次审核计算时间,并保留核算记录。
4.2.2 审核组
4.2.2.1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必要时应有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审核员应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其他知识产权领域职业资格,并具有2年(含)以上知识产权及相关专业全职工作经历。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岀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 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审核员应对实习审核员进行指导,以提高实习审核员审核能力。
4.2.3审核计划
4.2.3.1针对每次审核制定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但应建立保留审核策划的证据)。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审核计划由审核组长做岀。
4.2.3.2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変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2.3.3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需要依据文件化程序的规定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知识产权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釆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3.4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知识产权创造(获取)、运用、保护、管理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受审核方经营、运营、运行正常场所和时间进行。
4.3审核活动
4.3.1审核实施
审核过程应始终处于知睿认证控制之下,并对审核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1)步骤:
a)审核组长在确认申请组织具备了第二阶段条件,第一阶段提出的问题均已进行了纠正措施后,通知审核管理部安排第二阶段任务。审核组长制定第二阶段审核计划;
b)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组全体成员进行培训,介绍第一阶段的结果、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及日程安排,以及其它与审核相关的信息,并组织审核组成员编写检查表;
C)审核组按预定的时间进入审核现场,现场审核按首次会议、现场收集审核证据、开具不符合项、审核组内部会议、与申请组织管理层交流确认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以及末次会议的程序进行;
d)审核组长应召开审核组内部会议,对每天的审核情况进行交流及小结,确认下一步审核中应关注的事项;
e)要求申请组织管理层对所有不符合报告所描述的事实作书面确认。如双方理解存在分歧,应确保法成一致。审核组长应通过对审核组、审核过程和不符合报告的客观性控制以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f)在审核的所有阶段,审核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申请组织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有可能被理解为咨询行为的意见。但审核组可以向申请组织提供宏观的带普遍意义的改进方面的意见;
g)现场审核后,请申请组织填写认证证书内容确认单,加盖公章。第二阶段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主要通过下列方法:
a)与最高管理者、职能部门及各层次员工的交谈;
b)现场观察;
c)査看记录;
(2)第二阶段应实施全面审核,重点是应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各过程运行的全面情况进行验证,对下列过程应有所侧重:
a)方针的贯彻实施;
b)过程的识别及控制;
c)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d)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
e)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程序;
f)对目标和指标、绩效的监控、测量和评审,
g)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等。
第二阶段应在第一阶段收集的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与追踪,并对有关问题与隐患进行更深入的审核。通过第二阶段审核,全面判断申请组织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除正式批准的特殊情况之外,审核过程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任务和活动以及审核组成员。在审核活动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违反认证人员职业道德等违规行为。审核员现场审核需佩戴知睿认证审核员工作牌,工作牌应与审核员本人及审核计划中派岀审核员一致。
4.3.1.1审核组应按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任务,获取审核证据,得出审核发现,对照审核目的,由审核组长组织审核组成员进行汇总并讨论审核发现,做出客观、公正、正确的审核结论。审核组应确定受审核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畚的不符合,准确界定严重不符合。
4.3.1.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审核程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最高管理层及与知识产叔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保留首未次会议签到记录。需要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1.3对审核中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结论时,予以考虑。
4.3.1.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审核部报告,经公司认证决定人员同意后终止审核或改变审核目标、审核范围、审核计划安排等。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极不予配合,经协调后仍无效,审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对认证审核目标影响严重。
(3)其他导致情况(如自然灾害、环境突发事件等)使审核程序无法继续完成,严重影响审核目标实现的情况。
4.3.2审核报告
4.3.2.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阐述按照审核程序和计划的安排各项审核工作的情况,对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7)识别岀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3.2.2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3.2.3与认证证书一起将批准的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3.2.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审核管理部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3.3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的验证
4.3.3.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项釆取纠正和/或纠正措施,一般不符合项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三个月完成整改。
4.3.3.2审核组长对申请组织所釆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4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分为两个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4.4.1第一阶段审核
应收集受审核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信息,了解组织的情况,确定申请组织是否具备接受二阶段审核的条件,至少审核以下内容:
(1)评审申请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确认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确认组织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已稳定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确定是否具备二阶段的审核条件,确定二阶段审核重点。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不得进入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由审核组长对文件进行审核,形成文件审核报告。文件审核应以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如发现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文件需要立即改进的不符合,应书面浦知申请组织予以纠正。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直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4.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确定的重点。
(2)组织所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可测量,得到实施、管理并监视其实现趋势。
(3)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产权管理体系绩效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5认证的保持与监督
应始终监视、跟踪颁证后组织的情况,实施颁证后的监督活动和监督审核以保持认证效果。
建立并执行保持、更新、暂停、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管理要求和形成文件的程序。
4.5.1颁证后的跟踪与监督活动要求
4.5.1.1认证证书颁发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进行有效跟踪与监督,对跟踪监督活动进行设计(由审核组长针对初次认证的审核情况做出认证周期内的年度监督审核计划),以便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活动、区域和职能进行评价,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4.5.1.2监督活动可以包括:
(1)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2)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3)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4)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5)监督审核活动。
4.5.2监督审核
4.5.2.1监督审核应确认获证客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对获证客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
(1)自上次审核以来与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重要变更(如认证范围、知识产权权属与活动、法规组织结构、知识产权战略与计划等);
(2)持续的知识产权获取、保护、运用等运行控制;
(3)对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釆取措施的有效性的验证;
(4)适用的法律法规持续符合情况;
(5)组织战略与目标实现情况与趋势;
(6)认证证书与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7)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8)申、投诉的接受与处理;
(9)针对知识产权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为确保达到4.5.1.1条要求,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知识产权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由核的频次和内容。若获证组织因其产品、活动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其管理体系需做出重大改变时,可随时进行监督审核。
4.5.2.2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根据获证组织的证书有效期提前2-3个月通知受审核方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应该按照初次审核制定的《监督审核总体实施计划》进行。证书有效期内,确保历次监督审核范围之和应覆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全部范围。
审核管理部根据获证组织监督审核的时间要求,制定月度监督审核计划。审核管理部向获证组织发出监督审核通知书,同时要求获证组织提供监督审核所需的资料(如文件的更改页等)。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体系文件发生变化时,审核组进入现场前应进行文件审核,了解管理体系更改情况,以确定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并在监督审核报告中描述文件审核情况。
4.5.2.3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5.3.2或5.3.3条处理。
4.5.2.4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监督审核的最短时间不应少于1人
4.5.2.5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4.5.2.6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4.5.2.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亜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不应超过1个月),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4.5.2.8审核组长应釆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4.5.2.9所有的不符合项都釆取了纠正措施并得到验证后,审核组长应编写监督审核报告,连同审核中产生的全套审核记录交技术评定部。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4.3.2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4.5.2.10认证决定人员应根据蓝督宙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认证或暂停(一般情况下,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撤销、缩小认证证书的决定。
4.5.2.11对监督审核后的认证决定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监督审核实施时间的3.5个月。特殊情况应有合理的认证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4.5.3特殊审核
4.5.3.1扩大认证范围
认证范围扩大分类为:
a)产品发生变化;
b)过程发生变化;
c)区域发生变化;
d)规模发生变化(企业人数)。
4.5.3.2申请
获证组织扩大范围时,若与例行的监督审核同步时,由申请方在《获证组织信息通报表》中体现变更,若不同步,先由申请方填写《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变更后的手册或其他必要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产品或服务简介,或新的厂区平面图、新识别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及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拟扩产品的安全性验证报告等。
4.5.3.3评审
审核管理部收到申请资料后,评定审核范围和拟需人日数
4.5.3.4 派出
审核管理部根据扩大范围评定结果确定扩大范围方式,并派出审核组。
4.5.3.5 文审
审核组应对更新后文件进行评审,侧重于扩大范围的体系文件,并向获证获证组织提交书面的文审报告,文审中提出的问题,审核组应进行验证。
4.5.3.6 现场审核
产品范围扩大所涉及的部门、区域及相关要素均应进行审核:若过程扩大范围,则对增加的过程范围进行全要素审核。
4.5.3.7 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中未发现与申请方拟扩大范围有关的一个以上严重不符合,则审核组长可做出待不符合纠正完毕,并采取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经跟踪验证合格后,向技术评定部推荐认证注册的现场审核结论。反之,则做出不能扩大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结论,扩大范围的内容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4.5.3.8 认证证书的换发
审核组长在获证组织纠正措施验证合格后,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审核资料,进行扩大范围的认证注册、换发证书。
4.5.3.9 审核资料归档
审核资料按照审核档案归档登记表要求进行。
4.6再认证
再认证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一次的认证审核。
4.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知睿认证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再认证的申请
(1)在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审核管理部向获证组织发出《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通知书》和《再认证申请书》。
(2)获证组织如要求更新认证资格,应填写《再认证申请书》报审核管理部,由审核管理部组织进行申请和再认证合同评审,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定再认证合同。
5.2.3市场部在签订再认证合同时,应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在认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将修改后的文件提报公司。
(3)本机构基于认证周期内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绩效水平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并实施管理体系的再认证审核。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安排第一阶段。
审核管理部在再认证实施二个星期前任命审核组长,制定审核计划,组成审核组,并将体系文件移交审核组。审核组应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文件审核情况。
(4)再认证审核的程序和方法与管理体系正式认证第二阶段相同,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内容包括第一、二阶段的所有内容。审核范围应覆盖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所覆盖的范围。
4.6.2 审核管理部应按4.6.2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薊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4.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审核组在完成现场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编写再认证审核报告,交技术委员会评定,评定程序与认证审核时相同。
4.6.4 按照4.7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 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4.6.5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知睿认证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7 认证决定
4.7.1技术委员会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复核、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决定。
4.7.2 认证决定人员应为知睿认证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本次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7.3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4.3.2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对于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方计划釆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
4.7.4 在满足4.3.3条要求的基础上,知睿认证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受审核方满足下列要求,评定该受审核方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受审核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知识产权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最基本的符合性证据。
4.7.5 若受审核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评定该受审核方不符合认证 要求。审核管理部以适宜的方式告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 认证证书的管理
(1)审核管理部负责按照认证决定编制认证证书。
(2)总经理负责认证证书的签发。
(3)审核管理部负责向获得认证的组织发放认证证书。
(4)技术评定部负责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违约事项。
5.1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证书编号;
(2)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当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覆盖范围,若包含多场所,应表述覆盖的场所、名称和地址的信息;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表述;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止年月日;
(6)知睿认证的名称、地址;
(7)证书查询途径;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2认证证书管理
总经理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与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的书面证明文件。
审核管理部收到认证决定意见后,证书编制人员应根据“证书内容确认单”中的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翻译证书的英文内容(必要时),经客户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编制。
5.2.1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进行监督审核保持证书有效性,监督审核通过发放监督审核防伪标识和监督审核报告。
5.2.2 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3 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
5.3.1制定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5.3.2 暂停认证证书
5.3.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认证证书持有人存在违反法规、以及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情况较严重的;
(3)监督审核/评审结果证明获证组织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需要整改,但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证书情况的;
(4)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5)持有的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服务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3.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5.3.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5.3.2.3审核管理部以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以书面形式向获证组织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5.3.3撤销认证证书
5.3.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卖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向和调査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5)没有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知睿认证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7)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有关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等的组织;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5.3.3.2撤销认证证书后,审核管理部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知睿认证应及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5.3.4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覆盖范围
5.3.4.1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扩大。经确认获证组织具备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后,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新颁发扩大范围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3.4.2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缩小。当获证组织申请要求或经知睿认证审核确认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部分组织单元(或场所)或部分产品、过程和活动等已不能满足认证条件时,可以缩小认证证书覆盖范围,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并颁发缩小范围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3.4.3认证证书的更新,制定程序文件对获证方的地址、组织名称等因素变化对证书进行及时更新管理,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并颁发更 新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4 针对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的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6 认证记录的管理
6.1对所有客户(包括所有提交申请的组织、接受审核的组织和获得认证或被暂停或撤销认证的组织)保持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记录。建立认证记录及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劫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公司及认证人员对认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质责。
6.2 认证记录应能证实认证活动得到合规、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应大于认证证书有效期。
6.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釆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6.4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 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6.5 制定《保密守则》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确保认证记录的信息安全与保密。
7.对申诉、投诉的处理
(1)技术评定部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置。
(2)公正性委员会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处置。
(3)申诉处理工作组由总经理指定,可包括公正性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等,但不包括来自与申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成员。
(4)受审核方或其它各方应在接到本公司的决定或措施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公正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应说明申诉原因)。
(5)公正性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总经理,就该申诉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工作组。
(6)收到申诉后,申诉处理工作做应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诉的有效性。
(7)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釆取各种措施取证,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证 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8)申诉会议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公正性委员会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双方有关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8 申诉和投诉
8.1若申诉、投诉人认为知睿认证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 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知识产权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投诉。
8.2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应接受申请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请组织。
8.3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知睿认证、工作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投诉,技术评定部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认证活动有关,并在经确认有关时予以受理。对于针对获证组织的有效投诉,技术评定部还应在适当的时间将投诉告知该投诉人。
技术评定部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1.1本规则用于规范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依据《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目录规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本公司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
1.3本规则是对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知睿认证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取得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严格按照GB/T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10.2或10.3要求建立、保持内部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确保认证全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3争取早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公司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机构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要求。
2.4公司建立并实施管理体系文件以持续地识别、分析、评估、处置、监视由与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相关的风险,并有适宜措施防控风险。
2.5公司承诺不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劫,不得实施低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 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3.1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的人员应均是专职认证人员,并取得审核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从事认证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知识产权认证人员不得从事贯标咨询,专利代理等工作。
3.2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从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及作出的认证审核报告和认证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制定《人员能力管理程序》《人员能力要求》确定人员能力和意识准则,由审核管理部对所有参与管理和实施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初始能力和意识评价,以使认证人员在担负责任之前就已获得必要的能力和意识,并持续监视其能力、意识和绩效。
4 认证过程要求
公司严格遵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章认证实施,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小或者遗漏认证过程。
(1)市场部负责认证的申请、合同的评审及合同的签订工作。
(2)审核管理部负责制定审核方案“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组成审核组。
(3)审核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并负责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4.1申请及受理
4.1.1 应向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
(2)知识产权认证过程和要求。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伽果有)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6)认证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过程。
(7)知睿认证的名称和认证标志或徽标的使用要求。
(8)公正性的政策。
4.1.2 市场部应当要求申请组织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应包括拟申请认证的知识产权及活动、拟申请的认证范围、经营/运行/服务的认证范围及活动的情况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要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
(5)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平台等课程培训考取相应证书的证明文件。
(6)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如申请组织已进行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等。
4.1.3 认证申请的评审确认
市场部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确认申请资料是否满足4.1.2条款要求的内容,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4 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有关严重失信主题“黑名单”的申请组织,知睿认证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4.1.5 对符合4.1.3,4.1.4要求的申请,可决定受理认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市场部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尧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市场部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査,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有关变更时,应及时向知睿认证通报:
a)认证范围内知识产权岀现重大违法、违规或争议;
b)被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监管认定的不符合或被媒体进行了负面曝光;
c)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组织运行/经营状况或所有权变更;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变更;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
(5)拟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或运行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知睿认证、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认证审核的策划
(1)审核管理部接到市场部的认证合同,进行审核策划,并根据申请组织的专业特点,选择合适的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签发审核通知书。同时,将管理体系文件与相关资料转交审核组长。
(2)审核组长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与能力,审核组的组成也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数量不超过同组审核员总数,且不应单独成组。实习审核员、技术专家不应计入审核人日数。观察员不应作为审核组成员;
b)熟悉认证程序及要求;
c)能有效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和口头交流(必要时对特殊语言聘请翻译)。审核管理部评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风险,根据认证对象的规模、性质和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确定认证目的、范围、准则以及认证所需的活动,策划形成认证项目审核方案和审核计划。
4.2.1 审核时间
审核管理部根据申请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合理、合规时间。
建立文件化的用于计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所需时间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的计算方法,审核管理部为每次审核计算时间,并保留核算记录。
4.2.2 审核组
4.2.2.1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必要时应有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审核员应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且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其他知识产权领域职业资格,并具有2年(含)以上知识产权及相关专业全职工作经历。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2.3审核组可以有实习审核员,实习审核员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参与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不单独岀具记录等审核文件,其在审核过 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审核员应对实习审核员进行指导,以提高实习审核员审核能力。
4.2.3审核计划
4.2.3.1针对每次审核制定阶段审核不要求正式的审核计划,但应建立保留审核策划的证据)。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审核计划由审核组长做岀。
4.2.3.2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変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2.3.3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包括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需要依据文件化程序的规定实施抽样,以确保对所抽样本进行的审核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包含的所有场所具有代表性,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明显差异、或不同场所间存在可能对知识产权管理有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釆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3.4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知识产权创造(获取)、运用、保护、管理活动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受审核方经营、运营、运行正常场所和时间进行。
4.3审核活动
4.3.1审核实施
审核过程应始终处于知睿认证控制之下,并对审核过程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1)步骤:
a)审核组长在确认申请组织具备了第二阶段条件,第一阶段提出的问题均已进行了纠正措施后,通知审核管理部安排第二阶段任务。审核组长制定第二阶段审核计划;
b)审核组长应对审核组全体成员进行培训,介绍第一阶段的结果、第二阶段审核计划及日程安排,以及其它与审核相关的信息,并组织审核组成员编写检查表;
C)审核组按预定的时间进入审核现场,现场审核按首次会议、现场收集审核证据、开具不符合项、审核组内部会议、与申请组织管理层交流确认审核发现、不符合项以及末次会议的程序进行;
d)审核组长应召开审核组内部会议,对每天的审核情况进行交流及小结,确认下一步审核中应关注的事项;
e)要求申请组织管理层对所有不符合报告所描述的事实作书面确认。如双方理解存在分歧,应确保法成一致。审核组长应通过对审核组、审核过程和不符合报告的客观性控制以尽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f)在审核的所有阶段,审核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申请组织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有可能被理解为咨询行为的意见。但审核组可以向申请组织提供宏观的带普遍意义的改进方面的意见;
g)现场审核后,请申请组织填写认证证书内容确认单,加盖公章。第二阶段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主要通过下列方法:
a)与最高管理者、职能部门及各层次员工的交谈;
b)现场观察;
c)査看记录;
(2)第二阶段应实施全面审核,重点是应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各过程运行的全面情况进行验证,对下列过程应有所侧重:
a)方针的贯彻实施;
b)过程的识别及控制;
c)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d)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的落实情况;
e)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程序;
f)对目标和指标、绩效的监控、测量和评审,
g)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等。
第二阶段应在第一阶段收集的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与追踪,并对有关问题与隐患进行更深入的审核。通过第二阶段审核,全面判断申请组织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除正式批准的特殊情况之外,审核过程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任务和活动以及审核组成员。在审核活动过程中不得存在任何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违反认证人员职业道德等违规行为。审核员现场审核需佩戴知睿认证审核员工作牌,工作牌应与审核员本人及审核计划中派岀审核员一致。
4.3.1.1审核组应按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任务,获取审核证据,得出审核发现,对照审核目的,由审核组长组织审核组成员进行汇总并讨论审核发现,做出客观、公正、正确的审核结论。审核组应确定受审核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存畚的不符合,准确界定严重不符合。
4.3.1.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审核程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最高管理层及与知识产叔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保留首未次会议签到记录。需要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4.3.1.3对审核中发现的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在做出审核结论及认证结论时,予以考虑。
4.3.1.4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审核部报告,经公司认证决定人员同意后终止审核或改变审核目标、审核范围、审核计划安排等。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极不予配合,经协调后仍无效,审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对认证审核目标影响严重。
(3)其他导致情况(如自然灾害、环境突发事件等)使审核程序无法继续完成,严重影响审核目标实现的情况。
4.3.2审核报告
4.3.2.1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
(6)阐述按照审核程序和计划的安排各项审核工作的情况,对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7)识别岀的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3.2.2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4.3.2.3与认证证书一起将批准的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3.2.4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审核管理部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3.3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的验证
4.3.3.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项釆取纠正和/或纠正措施,一般不符合项一个月,严重不符合项三个月完成整改。
4.3.3.2审核组长对申请组织所釆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4初次认证
初次认证分为两个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4.4.1第一阶段审核
应收集受审核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策划信息,了解组织的情况,确定申请组织是否具备接受二阶段审核的条件,至少审核以下内容:
(1)评审申请组织的知识产权相关文件,确认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2)确认组织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已稳定运行并且超过3个月。
(3)确认申请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及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以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确定是否具备二阶段的审核条件,确定二阶段审核重点。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在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不得进入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由审核组长对文件进行审核,形成文件审核报告。文件审核应以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如发现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文件需要立即改进的不符合,应书面浦知申请组织予以纠正。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直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4.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确定的重点。
(2)组织所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可测量,得到实施、管理并监视其实现趋势。
(3)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产权管理体系绩效及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5认证的保持与监督
应始终监视、跟踪颁证后组织的情况,实施颁证后的监督活动和监督审核以保持认证效果。
建立并执行保持、更新、暂停、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管理要求和形成文件的程序。
4.5.1颁证后的跟踪与监督活动要求
4.5.1.1认证证书颁发后,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进行有效跟踪与监督,对跟踪监督活动进行设计(由审核组长针对初次认证的审核情况做出认证周期内的年度监督审核计划),以便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活动、区域和职能进行评价,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4.5.1.2监督活动可以包括:
(1)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2)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3)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4)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5)监督审核活动。
4.5.2监督审核
4.5.2.1监督审核应确认获证客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对获证客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
(1)自上次审核以来与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关的重要变更(如认证范围、知识产权权属与活动、法规组织结构、知识产权战略与计划等);
(2)持续的知识产权获取、保护、运用等运行控制;
(3)对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釆取措施的有效性的验证;
(4)适用的法律法规持续符合情况;
(5)组织战略与目标实现情况与趋势;
(6)认证证书与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7)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8)申、投诉的接受与处理;
(9)针对知识产权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或投诉,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为确保达到4.5.1.1条要求,应根据获证组织的知识产权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由核的频次和内容。若获证组织因其产品、活动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其管理体系需做出重大改变时,可随时进行监督审核。
4.5.2.2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根据获证组织的证书有效期提前2-3个月通知受审核方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应该按照初次审核制定的《监督审核总体实施计划》进行。证书有效期内,确保历次监督审核范围之和应覆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全部范围。
审核管理部根据获证组织监督审核的时间要求,制定月度监督审核计划。审核管理部向获证组织发出监督审核通知书,同时要求获证组织提供监督审核所需的资料(如文件的更改页等)。
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体系文件发生变化时,审核组进入现场前应进行文件审核,了解管理体系更改情况,以确定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并在监督审核报告中描述文件审核情况。
4.5.2.3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5.3.2或5.3.3条处理。
4.5.2.4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监督审核的最短时间不应少于1人
4.5.2.5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4.2.2条的要求。
4.5.2.6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4.5.2.7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亜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不应超过1个月),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4.5.2.8审核组长应釆用适宜的方式及时验证获证组织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置的效果。
4.5.2.9所有的不符合项都釆取了纠正措施并得到验证后,审核组长应编写监督审核报告,连同审核中产生的全套审核记录交技术评定部。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4.3.2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4.5.2.10认证决定人员应根据蓝督宙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认证或暂停(一般情况下,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撤销、缩小认证证书的决定。
4.5.2.11对监督审核后的认证决定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监督审核实施时间的3.5个月。特殊情况应有合理的认证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4.5.3特殊审核
4.5.3.1扩大认证范围
认证范围扩大分类为:
a)产品发生变化;
b)过程发生变化;
c)区域发生变化;
d)规模发生变化(企业人数)。
4.5.3.2申请
获证组织扩大范围时,若与例行的监督审核同步时,由申请方在《获证组织信息通报表》中体现变更,若不同步,先由申请方填写《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变更后的手册或其他必要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产品或服务简介,或新的厂区平面图、新识别的环境因素、危险源及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拟扩产品的安全性验证报告等。
4.5.3.3评审
审核管理部收到申请资料后,评定审核范围和拟需人日数
4.5.3.4 派出
审核管理部根据扩大范围评定结果确定扩大范围方式,并派出审核组。
4.5.3.5 文审
审核组应对更新后文件进行评审,侧重于扩大范围的体系文件,并向获证获证组织提交书面的文审报告,文审中提出的问题,审核组应进行验证。
4.5.3.6 现场审核
产品范围扩大所涉及的部门、区域及相关要素均应进行审核:若过程扩大范围,则对增加的过程范围进行全要素审核。
4.5.3.7 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中未发现与申请方拟扩大范围有关的一个以上严重不符合,则审核组长可做出待不符合纠正完毕,并采取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经跟踪验证合格后,向技术评定部推荐认证注册的现场审核结论。反之,则做出不能扩大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结论,扩大范围的内容应在审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4.5.3.8 认证证书的换发
审核组长在获证组织纠正措施验证合格后,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审核资料,进行扩大范围的认证注册、换发证书。
4.5.3.9 审核资料归档
审核资料按照审核档案归档登记表要求进行。
4.6再认证
再认证是对组织的管理体系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一次的认证审核。
4.6.1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知睿认证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并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再认证的申请
(1)在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审核管理部向获证组织发出《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通知书》和《再认证申请书》。
(2)获证组织如要求更新认证资格,应填写《再认证申请书》报审核管理部,由审核管理部组织进行申请和再认证合同评审,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定再认证合同。
5.2.3市场部在签订再认证合同时,应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在认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将修改后的文件提报公司。
(3)本机构基于认证周期内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绩效水平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并实施管理体系的再认证审核。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安排第一阶段。
审核管理部在再认证实施二个星期前任命审核组长,制定审核计划,组成审核组,并将体系文件移交审核组。审核组应对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文件审核情况。
(4)再认证审核的程序和方法与管理体系正式认证第二阶段相同,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内容包括第一、二阶段的所有内容。审核范围应覆盖获证组织管理体系所覆盖的范围。
4.6.2 审核管理部应按4.6.2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4.2.3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薊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4.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4.6.3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应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并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对纠正与纠正措施的验证。
审核组在完成现场审核后,审核组长应编写再认证审核报告,交技术委员会评定,评定程序与认证审核时相同。
4.6.4 按照4.7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 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4.6.5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前完成了再认证活动并决定换发证证书,新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新认证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项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后,如果知睿认证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7 认证决定
4.7.1技术委员会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复核、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决定。
4.7.2 认证决定人员应为知睿认证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本次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7.3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4.3.2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对于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受审核方计划釆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
4.7.4 在满足4.3.3条要求的基础上,知睿认证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受审核方满足下列要求,评定该受审核方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受审核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知识产权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重大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最基本的符合性证据。
4.7.5 若受审核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则评定该受审核方不符合认证 要求。审核管理部以适宜的方式告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 认证证书的管理
(1)审核管理部负责按照认证决定编制认证证书。
(2)总经理负责认证证书的签发。
(3)审核管理部负责向获得认证的组织发放认证证书。
(4)技术评定部负责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违约事项。
5.1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证书编号;
(2)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当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覆盖范围,若包含多场所,应表述覆盖的场所、名称和地址的信息;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表述;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止年月日;
(6)知睿认证的名称、地址;
(7)证书查询途径;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2认证证书管理
总经理签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与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的书面证明文件。
审核管理部收到认证决定意见后,证书编制人员应根据“证书内容确认单”中的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翻译证书的英文内容(必要时),经客户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编制。
5.2.1 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进行监督审核保持证书有效性,监督审核通过发放监督审核防伪标识和监督审核报告。
5.2.2 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3 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
5.3.1制定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5.3.2 暂停认证证书
5.3.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认证证书持有人存在违反法规、以及知睿(浙江)认证有限公司的相关要求,情况较严重的;
(3)监督审核/评审结果证明获证组织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需要整改,但尚未构成撤销认证证书情况的;
(4)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5)持有的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服务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3.2.2认证证书暂停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属于5.3.2.1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5.3.2.3审核管理部以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以书面形式向获证组织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5.3.3撤销认证证书
5.3.3.1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卖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向和调査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4)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5)没有运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知睿认证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7)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有关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等的组织;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
5.3.3.2撤销认证证书后,审核管理部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知睿认证应及时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5.3.4扩大、缩小、更新认证证书覆盖范围
5.3.4.1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扩大。经确认获证组织具备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后,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新颁发扩大范围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3.4.2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缩小。当获证组织申请要求或经知睿认证审核确认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部分组织单元(或场所)或部分产品、过程和活动等已不能满足认证条件时,可以缩小认证证书覆盖范围,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并颁发缩小范围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3.4.3认证证书的更新,制定程序文件对获证方的地址、组织名称等因素变化对证书进行及时更新管理,按认证决定意见制作并颁发更 新的认证证书收回原认证证书。
5.4 针对暂停、撤销、扩大、缩小、更新的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6 认证记录的管理
6.1对所有客户(包括所有提交申请的组织、接受审核的组织和获得认证或被暂停或撤销认证的组织)保持审核及其他认证活动的记录。建立认证记录及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劫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公司及认证人员对认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质责。
6.2 认证记录应能证实认证活动得到合规、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应大于认证证书有效期。
6.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釆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6.4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 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6.5 制定《保密守则》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确保认证记录的信息安全与保密。
7.对申诉、投诉的处理
(1)技术评定部负责投诉的受理和处置。
(2)公正性委员会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处置。
(3)申诉处理工作组由总经理指定,可包括公正性委员会成员、技术委员会成员等,但不包括来自与申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成员。
(4)受审核方或其它各方应在接到本公司的决定或措施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公正性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应说明申诉原因)。
(5)公正性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总经理,就该申诉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工作组。
(6)收到申诉后,申诉处理工作做应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申诉的有效性。
(7)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釆取各种措施取证,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证 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8)申诉会议在接到申诉的20个工作日内举行,公正性委员会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双方有关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8 申诉和投诉
8.1若申诉、投诉人认为知睿认证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 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知识产权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投诉。
8.2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应接受申请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申请组织。
8.3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知睿认证、工作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投诉,技术评定部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认证活动有关,并在经确认有关时予以受理。对于针对获证组织的有效投诉,技术评定部还应在适当的时间将投诉告知该投诉人。
技术评定部应当在受理当事人投诉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附件1:不予受理的情况
1.申请组织的知识产权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
2、申请组织的规模、人数或经营状况明显不适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
3、持有的与认证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4、申请组织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主体的。
5、申请组织无任何知识产权,进一步沟通了解公司经营也无创新活动的。
6、申请组织被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申请组织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系统有关严重失信主题“黑名单”的。
8、申请组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行政处罚并处在处罚执行期的。
9、申请组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俗、宗教信仰等,在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前不予受理。
10、申请组织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